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食品安全闭环监管,筑牢每一道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感”。为大力提升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高碑店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容为某蔬菜经营部销售到廊坊市安次区的尖椒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8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文具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出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经营者仅能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健康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在期限届满后进行了复查,发现经营者仍按规定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碑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成品醋汁98件(每件规格为1.75L*8 桶)、“醋汁酸性调味液”40桶(共10L)、其他醋汁67吨,没收违法所得6218元,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碑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副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7包“华兴和面制土豆丝”,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5个月,截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3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满足《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全部免罚条件:初次违法;非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能立即自行改正。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开展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劝导当事人定期检查库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来源: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