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解读。该《规定》是一部围绕衡水市环保领域现实问题开展的“小切口”立法,是对环保领域法律体系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全篇共设二十三条,着重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危废信息化监管、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等制度,针对固体废物及光污染等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提出防治防控措施,明确差异化监管、出租方义务以及工业园区环保责任,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程序等内容,力求实现高水平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

《规定》着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及个人等开展信用评价。《规定》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强调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鼓励实行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盖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鼓励依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集中转运点或者政府委托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一般固体废物收运体系,有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同时,该市首次在法规层面作出防治光污染规定,明确住建等主管部门在防治光污染方面职责。

《规定》内容亮点颇多,在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松绑”方面给予重大支持。《规定》要求建立“正面清单”制度,推行差异化监管,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严格落实无线索不开展执法检查的要求。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清单,并通过科技执法手段(如无人机、自动监控)强化非现场监管,减少对合规生产企业的干扰。



(来源:河北法治报)